2013-10-04

性傾向立法需對教會團體豁免 - 陳宇明

首先,我必需強烈讉貴明光社蔡志森先生在10月3日晚D100《風波裡的自由風》的言論,他當晚稱若知道租客是同性戀者,不願與同性戀者續租約。我認為在完全沒有宣傳同性戀的情況下,以經濟行為打壓同性戀者,是明顯的歧視行為。明光社以蔡志森作為性傾向歧視諮詢的發言人,我個人認為極不適合。因為以歧視者的身份論保護弱勢社群根本存在偏見,對此議題根本毫無幫助。

在基督徒的社會裡,對同性戀分歧其實很大。以天主教為例,天主教並不認為同性戀是罪惡行為,但反對任何型式的同性性行為,所以部份教區是容許同性戀者擔任神職人員的工作。原因很簡單,因為每位神職人員都曾對天主發誓終生守童貞(即不與任何人發生性行為),所以同性戀者申請入修院學道,以準備擔任神職人員並無問題,因為同性戀並不是入修院前檢查學員的範圍。

依我之見,反性傾向歧視立法是必需的,以保障不同性傾向人仕,但必需對宗教團體及所提供的服務作出豁免。如在基督教學校中展述對同性戀的觀點、神職人員拒絕為同性戀者在婚禮的祝福等。教會必需有權利保留對同性戀者的不同觀點,以保持教義的尊榮。所以我同時呼籲同性戀反省自己在教會內的角色,教會未必能夠接受同性戀者,但同性戀者同樣有信仰自由可以選擇不同教會。

容我再簡單展述豁免的觀點,假設今天香港接受同性戀婚姻,我認為神職人員有權拒絕服務其婚禮,但基督徒律師卻不能拒絕為同性戀婚姻作証婚。分別在於神職人員及其教會場地是代表教會,但律師雖然是基督徒,但律師的工作不能代表教會,所以律師就算有基督徒身份,都不應豁免。

最後,我認為基督徒及不同性傾向人仕應互相尊重,尊重彼此的不同及互相體諒才能確保歧視問題不會在社會中出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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